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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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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年检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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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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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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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1月鲁政发〔2007〕3号)第二条第六款 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 3.《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5.《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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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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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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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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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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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有无出现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描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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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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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2.《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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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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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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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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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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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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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经营情况报告等;机构运营是否符合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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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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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3〕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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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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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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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情况的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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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全市范围内部分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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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2.政府履职尽责情况;3.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情况;4.办学 条件情况;5.教师队伍建设情况;6.教育教学管理情况;7.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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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听取汇报、调查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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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1995年3月公布,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公布)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4.《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2001年12月公布)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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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督导,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100%,学校5%;专项督导,根据督导事 项确定抽 查学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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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督导每届政府任期内进行两次,专项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事项开展。经常性督导由责任区督学组织开展,每学期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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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和教育教学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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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部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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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行办学水平评估与教育教学质量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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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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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水平综合评估:(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1号,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中规定,“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3)山东省教研室《关于开展创建教学示范学校活动的通知》(鲁教研室[2003]21号)规定,对学校教学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确认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称号。
2.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1)《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6月基教二〔2013〕2号)中规定,“要通过直接考查学生群体的发展情况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函[2015]2号),对我省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做了具体规定。
3.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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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局100%,各级各类学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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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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